| 日前,大冶一老汉非法买卖爆炸物品,获利100元,被查处后获刑10年。 被判刑的老汉姓胡,大冶市金湖街办巴塘村人。2005年5月的一天下午,同村一村民以开矿为由,向胡某购买民用爆炸物品。当天晚上,胡某将原来未曾用完的爆炸物品出售给该村民,获利100元。2005年七八月份,该村民将购买来的雷管、炸药及导火索拿到黄石市铁山区狮子山一非法采矿点开采铁矿石。 2005年8月29日,该村民非法开采铁矿石一事遭人举报,非法买卖爆炸物品一事浮出水面。 日前,经审理,法院认为,爆炸物品是一种特殊的危险品,国家对爆炸物品实行严格管理制度,严禁自由买卖,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、私用、私藏、赠送、转让、转卖、转借。遂依法判处胡某和购买爆炸物品的村民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,各判处有期徒刑10年。(完)(通讯员 甫拥 程凌风) (责任编辑 陈逗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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